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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6]12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6-12-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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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属税务分局、同安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组织领导。由于新的车辆购置税软件的推行工作不仅涉及具体负责车购税的征收管理部门,还涉及流转税、信息中心、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等多个部门。为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市局成立推行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家华
  副组长:陈宁虹 郑以成
  成 员:耿华 洪全明 陆旭飞 陈向群 蔡芬扬
  二、关于准备工作。按照总局推行时间表,我市的实施时间是2007年2月25日至2007年3月6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进程,各部门应按总局文件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其中,信息中心应于2007年2月10日前做好软硬件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迁移的准备工作;同期流转税处牵头相关部门完成培训工作;直属税务分局、同安区国家税务局应通过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告示等各种渠道做好新软件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关于职责分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信息中心以及具体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直属税务分局、同安区国家税务局应按总局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际推行工作中,如有业务问题,可与流转税管理处联系;如有“新版软件”及综合征收系统等方面的问题,可与信息中心联系;如有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问题可与征收管理处联系;如有计统、会计核算及税收票证管理等问题,可与计划统计处联系。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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