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追缴美光[厦门]半导体有限公司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7]10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4
实施时间: 2007-7-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3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追缴美光(厦门)半导体有限公司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请示》(厦国税火炬发〔2007〕23号)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2001至2004上半年美光公司是以委托制造的方式,委托贝莱胜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加工产品,收回后自行销售。即美光公司负责产品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核心材料的采购,产品的销售等主要生产因素,并由美光公司提供机器设备给贝莱胜公司,由贝莱胜负责产品的具体装配、加工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87号)的规定,我局认为美光公司通过委托制造模式所从事的内存条产品生产、销售业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以作为生产性业务收入享受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政策。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美光公司虽然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从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转为纯贸易业务,但是该公司仍然在正常经营,因此,我局认为不能以美光公司经营期不满十年为由补征该公司2002年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1035890.73元。如果该公司今后实际经营期限少于十年的,再行补征。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 皖国税函[2007] 2007/4/13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