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0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9]3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994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3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二)其他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2010年12月31日(含)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个人购置的新车辆,纳税人应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需携带的证明材料
  (一)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其中,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车辆登记证书。
  (二)购置新车辆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
  (三)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纳税人,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所有权变更年度完税凭证,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后再行申报纳税。
  四、完税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可以在缴纳税款的15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五、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轮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低速货车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特此通告。
  附件:
  1.2010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
  2.2010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场所一览表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0年1月30日
2009年北京限号行驶是否也应减免所被限行天数的车船税?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 渝地税发[2003] 2003/1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 粤价[2009]236号 201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4/1/1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1]12 2001/7/1
关于印发《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5]27 2015/2/2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修理 川国税发[2002] 2002/7/1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 鄂财综发[2009] 2009/10/9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 厦府[2016]48号 2016/3/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发票抵扣 豫国税函[2009] 2009/5/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转发关于印发《湖 鄂地税发[2008]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