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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4]10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失效时间: 2007-7-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6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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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事项的审批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单个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及市属各直属分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500万元以上的,仍按原规定报市局审核确认。
  2、审批和上报的时间:各地自行审批的项目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审批完毕,并及时把项目审批的确认文件抄送市局备案;需市局审批的项目应在11月底前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为了便于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3]278号《关于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第2点所称的机器设备进行细化,具体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25号)中附件1和附件2所列举的拟发展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2、企业对符合条件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管理
  根据国税发[1999]49号财税[2003]244号文件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下:
  1、企业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预算;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加计扣除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项目是否为了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审核无误后,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市属各直属分局审批。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各地把审批的技术开发项目分户汇总上报市局备案。
  3、项目审批后企业应对项目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按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单独归集,以便年终计算加计扣除额,立项前发生的费用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4、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企业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四、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企业发生的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包括坏帐损失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第四点所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及市属各直属分局审批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申报期限不得超过年度终了45天;需市局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在年度终了二个月内上报,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略)
     2、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略)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统一备案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甬财税法[2007]7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3
实施时间:20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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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0321   2010年4月25日 +25金币
全文已失效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文号】     甬财税法〔200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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