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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迅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3]18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5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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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后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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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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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雨后   2013年6月20日
政策用起来也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