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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8]2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4-27
实施时间: 1998-5-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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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和医用。在我省境内凡属以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一律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二、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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