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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8]16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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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系统说明。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是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税控系统为基础进行开发研制的,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共同构成了税控收款机的模块二(带抵扣功能发票的税控管理)。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包括税务端税控管理系统和纳税人端开票软件两部分。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税务端税控管理系统通过对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进行软件升级的方式部署实现。升级后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端后台同时实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税务端后台税控管理功能,名称暂时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后期将通过升级方式统一对名称进行调整。
  二、操作流程。纳税人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注册信息表》(见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系统中登记其基本信息和税务机关核准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应税控盘和传输盘进行初始化并在税控系统中进行注册→纳税人购买发票→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已购税控发票信息进行确认后写入税控盘/传输盘。
  纳税人在完成上述流程后,即可进行销售开票、打印报表等日常税控操作,并在每月增值税申报时持税控盘/传输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主管税务机关从税控器具中读出申报数据,并将监控数据和新的购票信息写入税控盘/传输盘。主管税务机关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展催报工作。
  三、申报比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将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份数、销售额和销项金额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时,应将“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和“模板二报税系统采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二者之和,与《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项的销售额、税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四、推行对象。本次推行工作的对象是除旧机动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单位在确定推行对象时应掌握三个标准,一是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需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是销售符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机动车。请各单位税政科于12月24日下午下班前将本单位推行企业名单上传至FTP//81.24.17.2/流转税处/蔡芬扬/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目录下。
  五、告知事项。各单位应于12月25日和12月26日将总局文件中有关推行工作事项通知纳税人,为进一步服务纳税人,现补充以下事项,请一并通知到位:
  (一)纳税人端开票软件将发布在互联网(网址:http:)上供纳税人免费下载,纳税人也可通过厦门市国税局网站免费下载。
  (二)因我市地税部门已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我局建议纳税人购买与我市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厂商名称: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006室,邮编:100083,联系人:陈茵,电话:010-82883933,010-82375803,010-82883858,13811554080,公司网址:,请通知纳税人自行与该厂商联系,购买税控产品,纳税人开票前须购买税控盘,传输盘可根据需要自愿购买,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
  (三)为确保税控装置(税控盘和传输盘)正常使用,税控装置产品厂商统一提供产品的相关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正常使用情况下,如果产品损坏,产品3年内包换,终身成本维护。
  2、为了使用户能方便快捷地判断税控盘和传输盘的硬件故障,税控盘厂家为用户提供产品检测程序并负责检测程序的升级。
  (四)纳税人应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注册信息表》(见附件3),并根据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系统注册登记。
  (五)对纳税人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升级及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2)统一向纳税人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总局百望呼叫中心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的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提供人工坐席服务,其他时间提供语音服务。
  六、推行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市局信息中心将于12月26日前将系统安装、升级完毕,请各单位技术人员务必在系统安装升级、确定可以使用后立即通知税政科。税政科应于2009年1月1日前布置完成税控系统税务端和纳税人端的各项推行工作,包括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的注册登记管理、购票信息写盘等。2009年1月1日起,各单位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展注册登记管理、购票信息写盘、发票扫描认证和申报期接收税控开票数据等日常工作。
  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提供了与综合征管软件及数据同步工具的数据接口,可实现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票核准和发票领购信息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同步及“一窗式比对”功能。如未开启相关接口,一线操作人员需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中手工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票核准信息以及发票领购信息,不影响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正常使用。是否顺利启用接口,待信息中心升级后方可决定。
  总局已于12月22日下午举办推行工作视频培训,培训书面材料放在FTP//81.24.17.2/流转税处/蔡芬扬/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目录下,请自行下载学习。税务端系统升级及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问题,可通过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为:4008112366-1-4-1)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站(网址:http://130.9.1.248)提请技术和业务支持。升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需报告市局的,技术问题请联系信息中心刘宁,业务问题请联系流转税处蔡芬扬。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略)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注册信息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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