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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4]11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
实施时间: 2004-8-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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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确认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为厦门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取消后,各直属局、区局可凭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按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每年1月底前,各直属局、区局应将上年度办理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名单及免税项目统计上报市局。
  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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