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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6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6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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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购领北京市粮食收购发票的手续:
  自2003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开具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初次购买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需持有北京市粮食局正式批准文件、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营业执照或持有工商局核发的《入市收购资格证》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副本上注明。以后购票持发票领购簿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购买。
  (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京国税函[2002]642号)第一条修改为“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开具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初次申请领购《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准予登记并核准粮食收购经营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发票核定手续;以后购买发票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分局(发票式样附后)。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
  三、请各局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本局粮食收购单位原使用的粮食收购凭证进行登记,并做好清理缴销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粮食收购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略)
  20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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