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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9]16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5-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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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邮政快递服务是邮政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批准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为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其在从事邮政快递业务活动收取服务费用时应开具《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快递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快递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库、专柜、由专人保管发票,明确责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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