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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商发[2008]5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9-5
实施时间: 2008-9-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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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
  按照《财政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71号)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71号)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21号),遵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和定额补助的方式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第三条 “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新网工程”建设资金专门用于引导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努力构建以农资经营服务、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主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具体包括:
  1、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培育项目;
  2、物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或新建项目;
  3、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或新建项目;
  4、农业生产资料和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新网工程”建设工作需要,确定当年支持范围,并通知相关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全省供销社系统龙头企业。对已创立连锁经营注册品牌,经营服务网络健全,实现统一采购配送,在加快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立、助农增收、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行业带动作用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章程,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三)制定“新网工程”项目实施规划。
  (四)承诺如实填报各种“新网工程”信息表。
  第七条 申报工作程序:
  (一)采取企业自主申报,所属县(市)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初审,市(州)级供销社、财政部门汇总复审确定后报省供销社、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批复组织实施。
  (二)相关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报《×××年湖北省供销社“新网工程”承办企业项目申报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新网工程”实施规划;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资金拔付
  第八条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一)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和定额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对物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或新建项目;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或新建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
  1、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财政贴息。
  2、贴息标准: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执行当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3、贴息资金计算: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规定的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确定。
  4、贴息期限与时间: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实施期限贴息,原则上不超过3年;贴息时间从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止。
  (三)农业生产资料和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用以奖代补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 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用款计划申报;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三)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效益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写出文字材料向省财政厅、省供销社汇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组成验收评估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评估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为依据。验收评估组通过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座谈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和结论。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三条 依据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及验收评估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建设项目效益良好的企业适当加大下一年度项目扶持力度,并给予优先立项。
  第十四条 “新网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额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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