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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9]8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3
实施时间: 2009-6-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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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总局《通知》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情形的,纳税人应在进行补充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格式附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在补充申报时,对因政策调整造成的应补税款部分形成的滞纳金予以免收,并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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