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10]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7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2-2-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并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适用范围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下列企业的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以下规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1)以制造业或加工、修理修配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2)以建筑业或饮食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3)除上述企业外,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其它企业。
  9.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
  10.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饮企业除外;
  11.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
  (一)定率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办法。它适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不属于采取定率征收情形的企业。
  三、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税款计算
  (一) 定率征收方式
  1.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3.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4.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上年度实际应税收入,生产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在规定的收入规模、幅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确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附件1)。
  (2)当年新办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行业规定幅度内的最低值进行确定,以后的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原则上应逐年上调应税所得率。
  (3)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范围内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则以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
  --------------------------------------------------------------------------------
  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4)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实际经营的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企业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后确定其应税所得率。未有发生实际业务的企业暂按申报的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二)定额征收方式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采用下列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采取两种以上方法测算应纳税额,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程序
  (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完成时间
  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向其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2),采取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送达时使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所附回执。企业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企业已经报送。
  (三)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权限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权限,完成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确认工作。
  1.当年新办企业的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以及每一年度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确认工作,均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税务分局负责。
  2.企业年度内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3.企业经营规模超过核定征收方式规模要求的(以下简称超规模企业),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别企业由于特殊情况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确有困难,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经核实,符合核定征收方式要求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不得低于该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的中值。超规模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呈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进行确认。
  (四)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送达
  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后,应根据鉴定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格式见附件3),并及时送达企业,通知企业按规定执行。
  企业对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申请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异议申请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的结果通知企业。
  (五)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公示
  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后,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1.公示内容:所属年度、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营项目所属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年应纳所得税额。
  2.公示时间:公示时间定于每季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地点:企业所属办税服务厅。
  4.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的公示工作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做好公示的相关纸质资料保存工作。
  五、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定率征收企业
  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年度申报时,企业还应附送《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格式见附件4)。《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按实际的经营收支情况如实填报。
  (二)定额征收企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办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按月或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进行纳税申报。
  六、企业法律责任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的具体情况:
  1.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
  2.本年度应纳税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规定规模的;
  3.本年度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比较,增加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依规定报告的经营变化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保留企业已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处理。对原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取消通知)(格式见附件5)。
  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四)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行为作出处理。
  七、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及调整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形式进行确认。
  (二)加强统筹指导工作。各单位税政部门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年度鉴定工作的统筹,保证地区核定征收情况的相对平衡。各管理分局应结合本单位的征管实际,在每年1月底前拟定调整方案,报税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加强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征收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总体分析,并结合纳税评估的资料审核工作,有重点地审核企业应税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属行业的正确性、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进行重点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部门;发现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有意逃避纳税义务,或有为他人代开发票行为的,应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引导核定征收企业完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企业应引导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完善,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doc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doc    
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取消通知).doc    
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doc    
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2-15
实施时间:2012-2-15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7
实施时间:2012-3-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榕国税公告20 福州市国家税务 0001/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粤国税发[2008] 2008/4/1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 津地税所[2001] 2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 2016/3/2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4/1/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 晋地税所发[200 2000/4/1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3/9/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6/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3/1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 穗地税发[2005]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