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2]38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28
实施时间: 2002-10-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使用《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汇总缴纳证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税务登记信息的沟通,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
  二、纳税人设立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协助其分支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做好有关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汇总缴纳证明》的使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后,应为纳税人开具《汇总缴纳证明》,并及时通过北京市地税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邮箱”将开具了“汇总缴纳证明”的纳税人名单传到分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证明对纳税人进行管理。
  各局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  )证字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附:汇总缴纳情况表
  地方税务局(分局):
  (总机构名称及计算机代码)
  为我局管辖户,该总机构在你区设立名为的分支机构,现到我局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税源控管,特将分支机构汇总缴纳税款情况告知你局,并请你局按规定予以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  

相关附件:
附:汇总缴纳情况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汇总 穗国税发[2008] 2008/2/3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吉林省海格旅 吉财税[2022]63 0001/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移铁通 2016/4/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7/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铁塔 2016/5/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缴 川国税发[2014] 2014/7/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 吉财税[2021]13 2021/1/1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 鲁财税[2012]47 2012/5/2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浙财税政[2016] 2016/5/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移 桂财税[2016]3号 2016/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