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允许再次补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劳社险[2009]34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12-4
实施时间: 2009-12-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已年满60周岁(时间计算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的农村居民和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补足差额年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 鄂政发[2014]53 2015/1/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2013年调整征地参 津人社局发[201 2013/1/2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武政[1998]66号 1998/7/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青政发[2011]5号 2011/1/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 京财税[1997]18 1997/10/5
关于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6/4/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 鲁人社发[2013] 2013/10/12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5/10/1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5/1/6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 19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