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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4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4
实施时间: 2001-6-14
失效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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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最近,朱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反复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要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个人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
  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上述指示精神,说明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据调查分析,我省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
  (三)新闻、出版行业(含报刊杂志出版、发行)、广播电视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六)大中专院校;
  (七)星级宾馆饭店;
  (八)娱乐业企业;
  (九)医疗机构、广告业;
  (十)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上市公司高级主管、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部门经理等中高层管理人员;
  (五)演员、时装模特,影视节目主持人、制片人;
  (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八)外出授课、讲学较多的大、中学教师;
  (九)各类保险公司营销主管;
  (十)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十一)其他高收入者。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三、要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今年7-10月为我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在专项检查中应把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重点。同时,要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今、明两年,要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
  (三)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税务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
  今年11月底前,各地都要分别向省局三处和稽查局报告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1-2起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说明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四、要进一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的规定,对上述高收入行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依据。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要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先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五、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根据总局和省局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求,各地采取了许多措施,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强化。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到:一要切实贯彻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征收管理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帐;三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定期进行业务辅导,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四要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凡属于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按照老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今、明两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税,对不建帐建制或者帐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的要求,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尽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办法,以防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要扎扎实实落实好总局关于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的帐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人支付收入情况,严格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
  (三)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将较大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作为征管重点;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当地建筑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规律,据此判断纳税人申报收入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作为重点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收入数额进行必要调整;对不实行查帐征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地税部门的一把手必须亲自抓这项工作,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进一步从机构、人员、经费上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各地即将进行机构改革,机构设置、人员安排都会进行调整,希望各地充分考虑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市、州、县(市)税务机关必须配备好专职从事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继续实行“三单考核”,其所需的经费,仍按湘地税发[1994]01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和使用,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经费的相对稳定。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当前高收入者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治理高收入者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措施,强化征管,堵塞漏洞,提高征管水平。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情况,各州、市局要写出书面报告,于今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局三处。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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