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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2
实施时间: 2001-5-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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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证明的工作由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负责。
  二、各市、州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结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外汇提交税务凭证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一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操作规程。
  三、《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用量到省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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