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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移动通信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1]3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4
实施时间: 2001-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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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电信、移动分营后的实际需要,规范移动通信部门发票管理,现就我省移动通信公司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票样附后),新版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共5种,票头一律冠以“湖南”“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字样,发票适用范围为湖南移动通信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其他业务所需发票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原库存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含电脑及手工票)可使用至2001年12月31日,过期不得继续使用。
  二、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审批,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制厂印制。由市、州移动通信分公司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领购。
  三、各市、州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通信专业发票的检查监督工作。移动通信各市、州分公司第季度末须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和省移动通信公司财务部门报送一份《湖南省移动通信发票领用存季报表》(格式附后)。
  四、各市、州地税机关和移动通信分公司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管理工作。如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1、湖南省移动通信公司专业发票票样(略)
  2、湖南省移动通信发票领用存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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