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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1年度省级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2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1
实施时间: 2001-4-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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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量,促进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省级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省局决定对2001年度的省级税收管理制度、收入任务、入库级次、征管质量等工作实行考评。现将《2001年度省级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度省级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量,促进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省级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和省级税收征收分局(长沙市为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计会科)。
  第三条 征管工作考核的范围为各市、州省级税收各税种的征管情况,包括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以下简称地方三税)的征管情况。
  第四条 征管工作考核的方式采取百分制,按工作项目设定基础分,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扣分或加分,以总分数多少评定名次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征管工作考核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级税收管理制度的考评(20分)
  1、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及时转发省局和有关部门下达的与省级税收相关的文件规定,记基础分5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转发省局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发现一起扣减2.5分,扣完基础分为止。按照要求能结合本地区实际拟定出配套政策或补充规定的,加记1分,但加分不超过2分。
  2、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州局明确了责任,实行了市、州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的,记基础分5分。未实行第一责任人的扣减2.5分,未实行直接责任人的扣减2.5分
  3、强化省级税收管理手段。各市、州局按规定赋予了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对各县(市)区局省级税收工作权力的(包括指导权、收入监管权、纠正权、计划建议权等),在各县(市)区局确定了省级税收专干,记基础分5分。未赋予权力的扣3分,未确定专干的扣2分。
  4、强化省级税收管理。按规定制定了本地区省级税收征管工作管理制度和考评办法的,记基础分5分。未制定管理制度扣2.5分,未下发考评办法的扣2.5分。
  (二)省级税收收入任务的考评(30分)
  1、各市、州局完成省局下达的省级地方税收全年计划,记基础分20分。根据计划,每超收1%加1分,每短收1%扣1分,但加、扣分最多不超过7分。
  2、各市、州局完成省局下达的“地方三税”全年计划,记基础分10分。每超收1%加1分,每短收1%扣1分,但加、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三)强化检查,严格执行入库级次的考评(30分)
  1、强化省级税收检查。按规定制定了本地区省级税收管理制度,并结合制度对所辖县(市)区省级税收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面达到60%的,记基础分10分。检查面未达到60%的,按比例扣分。
  2、严格执行税收入库级次。将省级税收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税收征管,未发生错库、混库行为的,记基础分20分。出现错库、混库或未纳入省级税收征管,每发现一起扣4分,未依照98号文件进行处理的扣5分,扣完基础分为止。
  (四)省级税收征管质量的考评(8分)
  1、搞好省级税源调查。各市、州局按照省局的要求进行了省级税源调查,澄清了税源底子,将省级税源落实情况造册登记,并于本年12月15日以前将税源登记清册上报省直属局的,记基础分4分。未进行税源调查上报税源登记清册的扣4分
  2、加强省级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着重对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进行考核。各地要按照省局下发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省级税收税源单位的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征管资料完整率八项内容认真加以落实,达到省局要求的,记基础分4分。未达到要求,在考评中任一项被评为“较差”的,每项扣0.5分,任一项被评为“优秀”的,每项加记0.5分,但加、扣不超过4分。
  (五)工作联系制度考评(12分)
  1、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应按照省直属局下发《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联系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的,记基础分5分。任一项未按期报送的扣减0.5分,未报送的扣减1分,扣完基础分为止。
  2、调查报告及综合材料考评。
  (1)根据省局的要求和布置,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全年不少于2篇),记基础分4分。未报送的,一次扣2分,扣完基础分为止。质量较高的每次加记1分,对所提的建议被省局采纳或经验被全省借鉴学习的加记2分,但加、扣分最多不超过4分。
  (2)认真进行情况反馈,及时报送情况汇报、典型经验材料和工作建议(全年不少于2篇),记基础分3分,未报送一次扣1.5分,扣完基础分为止。
  上述各项考核内容确定为基础分共计100分。所有考核项目中的减分,是指在该项目的基础分上减分。根据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的结果,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后计算出各项考核内容,累计得分结果。
  第六条 考核时间。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资料报送时间要求,均以当地邮戳日期或传真日期为准。
  第八条 考核评比及奖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建立具体的考核登记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记分,根据各地实际得分情况,年终由省地方税务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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