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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9]8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2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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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改制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国税函[2008]895号),自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为属地缴纳,原在省局直属分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一并随营业税就地附征。
  二○○九年七月二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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