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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变更后待遇核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豫人社函[2009]26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3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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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周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XXX同志工龄和其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周劳社〔2009〕182号)收悉。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变更后待遇核改问题,请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失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纠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纠正的结果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
  二、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失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
  三、由于企业、个人未能及时提供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全造成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失实的,在企业、个人补充完善档案资料后,有关部门应当据实予以纠正,并从纠正的下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前的基本养老金差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补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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