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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社劳务[2007]1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9-1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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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及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
  2、样表(略)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豫劳社劳务[2006]3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及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台帐。依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村信息员,采取进村入户的办法,摸清农村劳动力的基本状况及参加技能培训和外出就业的意愿,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技能状况、就业状况、培训意愿、就业意愿等,并填写《河南省农村劳动力登记表》。有条件的市、县,要依托“金保工程”,完善县乡村转移就业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动态管理。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已离校)及有培训就业意愿的,要建立更加详细的信息资料,并有针对性开展技能培训。
  二、培训任务分配
  每年年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分配我省的培训任务、各省辖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向省辖市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农村劳动力属地培训的原则将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将培训任务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并报省辖市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辖市财政部门,参考全市范围内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和上年实际培训情况印制培训券,并发放到本级或县(市、区)财政部门。
  三、培训管理
  (一)培训对象和时间
  培训对象:1、农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青年农民,不包括在校生;2、已转移就业的农民工。
  培训时间: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培训学时原则上不得少于150个学时。
  (二)开班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由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在岗农民工培训的由用人单位联合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农村劳动力(含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开班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违反开班规定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班的将不予认可。申报材料包括:
  1、开班申请表:详细填写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类别、培训人数、开班日期等。
  2、招生简章:要注明招生对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等。
  3、教学计划:要注明培训学时,除安排理论、实操等课程外,还要按规定安排安全生产常识,维权、就业指导等课程。
  4、培训学员花名册与身份证复印件(学员花名册与身份证复印件排序要一致)。
  (三)日常监管及考核鉴定
  批准开班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确定一名跟班人员,负责对培训班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在开班当日到定点培训机构向参加培训的学员发放培训券,宣讲相关政策,核查学员人数、姓名、年龄、住址和身份证原件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学员予清退,取消补贴资格。实际参加培训人数低于计划申报人数三分之二的,取消本次培训班。学员要认真填写培训券,并将培训券抵顶等额现金交给培训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要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所需的技能,按照培训计划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班培训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随机抽查,核查清点培训人数,做好检查记录。抽查培训学员人数低于开班人数90%的,资金拨付按实际听课学员平均数为基准进行核拔。低于开班人数50%的,不给予补贴。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对所有培训实行信息化管理,避免重复培训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提高审核效率,逐步使培训管理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培训学员实行结业考核制度,考试当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派人到现场进行课堂监考,考试合格者发放《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有鉴定要求的学员,可以按规定程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台帐管理
  开展培训的定点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台帐和就业台帐,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台帐要分别说明受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训的班次、就业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培训资金计划安排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就业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各地要合理调整就业资金的支出结构,足额保证培训补贴资金,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岗位培训职责,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职业技能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劳务输出培训(培训转移就业前的农村劳动力)
  每期培训结业10日内,定点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补贴材料提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材料包括:培训券、收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台帐、就业台帐、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就业证明)等。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初将上季各培训机构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对未达到规定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合格率、就业率的,按比例相应核减培训补贴资金。
  (二)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在岗农民工)
  培训在岗农民工所需费用由财政和农民工所在单位共同负担,按照培训补贴标准,财政负担80%,单位负担20%。农民工所在单位向定点培训机构交付应负担的培训费。定点培训机构将申请补贴的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交费凭证)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补贴标准的80%拨付(申请培训补贴材料、拨付资金程序同劳务输出培训)。
  五、检查验收
  (一)每年1月份,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同级定点培训机构上年度开展培训情况进行验收评估,作为下年度分配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培训任务好的,可适当增加培训任务,对当年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相应减少培训任务或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统计工作,按季上报“河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分别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定期对各地培训转移任务完成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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