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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9]110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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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应用建安业和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10号)的要求,遵循“三统三分”工作原则,力争在2010年3月前全面推广应用建安业和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切实加强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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