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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9]13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31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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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2009年9月1日前,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验证时间:本次验证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核查表》。
  四、办理地点:各区(市)主管地税机关。
  五、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咨询电话:0532-12366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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