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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2006]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8-17
实施时间: 2006-8-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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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是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要求,对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专户进了清理、归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财政资金专管理仍然存在专户过多、重复设置、管理分散等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与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等规定,现对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均属于应当加强规范与管理的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并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归口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以及其他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财政国库部门要主动沟通、协商,及时办理专户管理交接手续。
  (二)严格按程序开设专户。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的开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内部审核程序,经财政国库部门核准后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撤销。
  (三)同类专户归并。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进一步清理、归并,属于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资金专户应予以合并,进行分账核算,并将待撤销专户内资金按规定划转,及时办进撤户手续。
  (四)慎重选择开户银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原则上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在当地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专户。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财政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
  二、财政资金专户设置的具体要求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政资金专户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后开设。凡是经上述机关批准的原开户文件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应将原专户撤销。对仍有结余资金的,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转出后应当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二)上述相关文件正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相关的财政资金专户。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开设多个财政资金专户的,应进行归并,实行分账核算。
  1、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代理机构)分别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消化粮食挂账资金”、“国家储备粮油资金”、“处理陈化粮资金”、“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专户,除“粮食风险基金”和“消化粮食挂账资金”暂分别保留一个专户外,其余粮食资金专户归并为一个“国家储备粮油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
  2、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世行、亚行及其他政府贷款设立的贷款专户,可按照世行、亚行贷款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专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多个贷款专户进行归并,分账核算。对“还本付息”专户,可根据管理需要按币种进行归类,分账核算。“还贷准备金”不得单独开设专户,已开设的一律撤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还贷资准备金”可在“还本付息”专户中分账核算。
  3、对核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开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障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药品收支结余”和“再就业资金”以及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保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其归为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4、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5、其他财政资金专户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予以归并,加强规范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专户,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规定设置。
  (四)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办理撤户手续。
  (五)各级财政部门需新增专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财政部各司(局)需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以及要求地方财政开设相关专户的,应按有关规定会商国库司,国库司报部领导批准后,发布相关文件,由财政国库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地方省级财政部门需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以及要求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开设相关专户的,比照财政部新增财政资金专户程序办理。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或履行规定程序但未得到批准的,一律不得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
  三、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资金专户的监督、指导。
  (一)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适应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二)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清理、规范本级财政资金专户基础上,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对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年度内将本级财政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制《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资金专户备案表》(见附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财政部国库司。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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