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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部使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字[2006]34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9
实施时间: 2006-12-19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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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团内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业务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6〕257号)收悉。关于柳城县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所使用的“发货计划单”、“出库单”、“发货单”等购销单据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90〕国税函发994号)第二条“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第一条“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的规定,上述企业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所使用的“发货计划单”、“出库单”、“发货单”等购销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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