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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纳[2009]30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0-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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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税办税服务场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从思想、组织和领导上重视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树立“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服务,其他部门为办税服务厅服务”的理念,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运转机制有序顺畅运行。
  二、各局应本着相对集中、讲究实用、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并对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分类管理:
  (一)各局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规定对局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第一税务所)进行完善,作为全功能、标准化办税服务厅管理。办税服务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
  2.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简易处罚、纳税咨询、办税辅导、公开涉税事项、受理涉税审批申请等主要职责;
  3.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办税服务、咨询辅导、自助办税、等候休息等功能区域。
  (二)对集中办理契税、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场所和个体、涉外等行业管理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应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作为集中型、专业化办税服务场所管理。
  (三)对地区税源管理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应明确工作职责和服务事项,作为地域型、个性化办税服务场所管理。
  三、市局将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办税服务厅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项指标,有关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将另行下文通知。
  四、各局应认真领会、全面理解《办法》内容,严格按照市局对全功能、标准化办税服务厅的统一部署和建设标准开展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于发文之日起30日内报市局备案,确保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五、各局对集中型、专业化和地域型、个性化办税服务场所的建设,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参照《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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