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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07]22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2-14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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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3年,省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3]30号),制定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相关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了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行为,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的发布,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业务空间。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人员。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属于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对附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税务师事务所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标准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性质、作业难度、质量要求、作业环境、服务人员技能水平等因素。
  三、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书面合同。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诱导委托人与其交易,也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我省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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