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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预[2004]18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9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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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国库支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4〕32号),保证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明电〔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地方负担的25%部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4〕32号)规定的负担比例分别负担,具体为:市与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度假区按10%、15%的比例分别负担;市与其他区市县按17%、8%的比例分别负担。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二、出口货物退付增值税的办理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和调库手续时一律按照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后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大财预〔2003〕576号)规定的增值税收入中央、市、县级分享比例办理退库和调库。即,北三市、长海县为:中央级75%,市级2.5%,县级22.5%;金州区、旅顺口区为:中央级75%,市级5%,县级20%;市内四区为:中央级75%,市级13.75%,县级11.25%;四个先导区为:中央级75%,市级7.5%,县级17.56%。 
  三、2004年及以后年度,各地区出口货物退付增值税中基数内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结算方式返还县级财政。 
  四、加强出口退税部门间衔接工作。
  (一)各级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要与外经贸部门和出口企业积极衔接,认真测算预算年度内出口货物可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额,并将测算结果通知各级负担出口退税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测算情况和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退税资金。 
  (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国税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提供已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额(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应退税额、免抵应调库额)。市财政根据市国税局提供的情况,沟通市国库和县级财政部门调度资金,保证退税需要。 
  (三)为做好市县两级财政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市国税局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内已退税和已调库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退税额、免抵调库额)。 
  (四)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在出口退税工作中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出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应对。对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尽快解决,以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1: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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