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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00]6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5-18
实施时间: 2000-5-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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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地税局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2000年5月18日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以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企业欠费情况仍然相当严重,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财政负担,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地税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核认定;市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清理欠费收回计划;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暂未实行地税部门征收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清欠工作组织分工的要求,把清欠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根据清欠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和奖惩。
  二、搞好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理审核,落实清欠收回计划。根据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贯彻《条例》,清理核定截至1999年底企业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含利息)的基本数据。对生产正常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报经劳动部门同意,逐户制定补缴计划,交地税部门征收,在2000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欠费企业在补缴计划期内仍不补缴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认真处理兼并、破产等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兼并、破产等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严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二)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补缴;未达成协议的按人均欠费分摊补缴。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三)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应由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企业分离时人均欠费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四)破产的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优先清偿。
  经法院裁定确实不足以清偿或完全无资产清偿收回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核销后不能计算缴费年限,不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核销并补足记入个人帐户以内的欠缴额,可以计算缴费年限和计算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以内的欠缴额,属个人缴纳的,由个人补足;属单位缴纳的,国有企业由同级财政补足。
  1.核销认定。破产终结,确属不足以清偿或完全无资产清偿的欠缴额,需法院出具破产终结的法律文书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表予以认定。
  2.核销程序。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同级劳动部门统一汇总,市劳动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市政府批准核销。
  根据有关规定,兼并、分立、实行公司制改造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理时间,截止批准之月;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清理时间,截止法院裁定破产之月。
  四、督促企业做好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帐务处理。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市地税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险[1998]1121号)规定,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列为企业负债。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清欠。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月检查企业补缴计划完成情况,对有缴费能力未完成补缴任务的企业,由地税部门或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拒不补缴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立企业欠费大户的监控制度,确保收回工作顺利开展。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欠费企业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欠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监控;欠费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控。
  七、改进服务,规范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建立缴费记录等工作,改进服务,规范管理。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协议缴费”,不得以承兑汇票或其他形式缴费。
  (二)严禁以物抵费,妥善处理原抵费实物。对实施《条例》前企业抵顶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实物,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管,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尽快予以拍卖处理;拍卖过程要公开、透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中谋取私利;拍卖收入全部并入基金。原实物抵费金额与实际拍卖收入之间的差额,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处理结果抄送市劳动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查。今后,各类参保单位一律不得以物抵费。
  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清欠任务。根据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除技《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75号)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
  九、加强社会保险宣传,树立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意识。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开展社会保险宣传。要广泛开展对企业和职工个人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咨询,通过定期发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书等形式,使广大职工关心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
  十、涉及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问题由市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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