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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18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6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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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停止执行的涉税文件(从二○○○年七月一日起)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费附加的通知》(川办发[1992]70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2]172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川府办发[1995]89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宾馆、饭店等征收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3]166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4]176号)
  6.《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川府令第7号)
  7.《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34号)
  8.《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川府令第63号)
  9.《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63号)
  10.《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原重府令[1989]1号)
  二、贯彻意见
  1.四川省征收交通重点建设费附加的文件停止执行后,我局已拟文上报市政府,即将重新颁发我市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文件(原规定内容未变)。在市政府新文件未下发之前,全市统一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4]66号)的规定执行。万州、黔江开发区、涪陵区、垫江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南川市、武隆县应继续做好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宣传工作,暂按4%的征收率征收,其余地区继续执行5%的征收率。
  2.四川省征收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的文件停止执行后,市教委按市政府要求正在进行文件的移植修订工作,在新文件未到之前,各地要抓好今年六月三十日前欠缴的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的追缴。
  3.四川省征收宾馆、饭店等教育费以及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文件废止后,各局凡仍在征收以上“两费”的,应认真贯彻市政府文件精神,停止“两费”的征收,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4.《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废止后,各地仍继续执行新颁布的《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1999]84号)。
  5.《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及《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在市政府新文件未下发以前,各地应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6]4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废止后,各地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51号)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为切实规范和改善政务管理,创造优良政务环境,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指导思想有计划经济色彩和地方保护倾向,主要内容不适应重庆直辖后新的行政体制要求,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1+6”文件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策和规章),属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适时停止适用;属重庆直辖后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适时予以废止。本次决定停止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厅)政策文件共计20844件,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规章共计206件。
  一、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为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我市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为适应重庆新的行政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在重庆行政区域内全部停止适用。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政策文件共计18件(目录见表一);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规章共计78件(目录见表二);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所属部门政策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公布。
  二、原重庆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老行政体制转换期间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为适应西部大开发、重庆大发展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部停止适用。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厅)政策文件共计20826件(目录从略);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规章共计128件(目录见表三);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所属部门政策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公布。
  三、以上政策和规章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适用后,为确保行政管理的连续性,个别政策和规章的内容确需继续沿用且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属政府层级文件,市政府相应部门应提出移植修订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后另行发布实施;属部门层级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及时制发新的文件。
  四、除停止适用以上政策和规章外,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是否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是否有利于重庆大发展的总体要求及渝府发[2000]25号文件发布的指导标准,抓紧对重庆直辖后出台的各类政策和规章继续进行全面清理,并按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陆续公布停止适用或废止的政策和规章目录。
  表一 (略) 表二 (略) 表三 (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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