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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外[2003]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2
实施时间: 2003-3-1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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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涉外税收征管水平,针对去年在全省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审计署上海特派办审计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结合我省目前涉外税收征管现状,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断增加和经营效益的稳步提高,涉外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无论是税源规模,还是税额比重,涉外税收收入增长对全省税收收入增长已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健全管理机构,充实征管力量,认真组织涉外税收收入。要建立涉外税收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涉外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科学分析和预测收入增减及原因,实施动态监控,除及时做好季度和年度的税源分析工作外,对月度收入出现异常的,也要进行单独分析,确保收入任务完成。
  二、加强税收政策管理,落实涉外税收政策。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涉外税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市、县国税机关制定的有关涉外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文件,必须报送省国税局备案。
  (二)、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涉外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做到依法照章办事,不得越权行事或擅自解释、随意变通和扩大减免税范围。
  (三)、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涉外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尽快建立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及时将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上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应税收入管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各项费用、基金、附加等,都必须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范围。要监督企业如实反映全部收入,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本期收入的实现,对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的收入,要及时入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防止隐匿、转移或少记应税收入。
  (二)、成本、费用扣除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关于成本、费用扣除的有关规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要转变计税所得完全依附于企业财务制度的旧观念,根据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在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抵触时,要坚持依照税法计算征税。针对当前企业成本列支比较复杂、费用扣除规定不尽完善等问题,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重视对税基的管理,对一些重要列支项目,税法规定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同意后,才准予列支。
  (三)、日常申报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经批准逾期纳税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缓交手续,逾期不办理缓交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预缴所得税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使企业季度预缴的税额尽可能接近企业实际纳税水平。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分季预缴。各地国税机关不得擅自规定或改变按季预缴所得税的方法。
  (五)、预提所得税管理。预提所得税的税源比较零星,但涉及面较广,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工商、银行、外汇管理局、外经贸局、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多渠道地掌握企业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最新信息,同时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和辅导,增强责任心,切实做好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六)、审批制度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税法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审批管理的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税等审批管理制度。对税前扣除、减免税等项目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尤其是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地国税机关更应严格把关,要把审批管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已经批准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要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
  四、切实提高涉外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把反避税工作、《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和涉外企业纳税评估(审核评税)等工作同信息化基础建设工作有机结合。各地要对涉外税收征管各环节的信息需求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筹划,要逐步建立规范、完整、畅通、共享的涉外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深化各环节的涉外税收征管奠定基础。
  要继续大力推进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加强避税嫌疑大户的筛选和全国协查联查工作,推进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新发展。要积极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全面实施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实施步骤。要继续深化涉外企业的纳税评估(审核评税)工作,要在全年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做好纳税评估(审核评税)工作。
  五、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料的建设。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在CTAIS的基础上,有效运用信息资料,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财务报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减免税审批、检查报告、汇算清缴报告等资料,采取分类整理、分户立卷、按期归档的办法进行管理,为实现涉外税收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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