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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明电[2004]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7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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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2004〕9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3〕123号),就我省的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的预算级次
  (一)出口退税
  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外贸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增值税的预算级次均为:中央100%。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出口退增值税,预算级次与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相同,即:中央75%,省级8.75%,各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企业增值税市级和县区级的分享比例。外贸出口企业在办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出口退增值税时,预算级次为:中央75%,省级25%。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消费税的预算级次全部为中央级。
  (二)免抵调库
  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一律不再办理调库手续。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级次与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相同,即;中央75%,省级7.75%和各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企业增值税市级和县区级的分享比例。
  二、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的手续及操作程序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办理免抵调库手续和出口退税,由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计会部门根据省国税局或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关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并附省国税局或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复印件,送对应的市级国库或县级国库办理退付和调库手续。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由省国税局或太原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关根据《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原件,送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支行办理退付手续。
  三、《免抵税调库通知单》和《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清单》(式样见附件),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市国税局尽快向省国税局领取。
  附件一:免抵调库通知单(略)
  附件二:出口退税和调库情况清单(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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