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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5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4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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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中心支库、各支金库: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顺利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9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核、审批完毕,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指标范围内,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退付通知单》(附件1)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明细表》(附件2)(以下统称《退税通知》)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3)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明细表》(附件4)(以下统称《免抵退通知》),交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县(市)国税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免抵调库通知单”(一式两联,见附件5)并到当地国库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退付或调库手续。
  二、主管退税机关应通知相关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部门定期领取《退税通知》和《免抵退通知》。
  主管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免)税审批情况填列《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资料交接表(台账)》(附件6)和《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料交接表(台账)》(附件7),逐户登记相关数据,确保交接记录完整。
  三、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部门应在领取《退税通知》和《免抵退通知》的当日或次日(逢节假日顺延,下同),将《退税通知》和《免抵退通知》的复印件交同级计会部门。主管退税部门应做好退(免)税资料的交接工作。
  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应在接到《退税通知》和《免抵退通知》的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根据《退税通知》和《免抵退通知》上列明的应退税额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根据《免抵退通知》上列明的免抵税额开具“免抵调库通知单”,加盖预留国库印鉴,并附主管退税机关的《退税通知》或《免抵退通知》复印件,送当地国库办理退付、调库手续。
  国库部门应在收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提交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的当日或次日,办理退付和调库手续,并将国库盖章后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一联和第五联、“免抵调库通知单”退还提交凭证的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出口退税和调库进度,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在向当地国库部门提交“税收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时,除附送《退税通知》、《免抵退通知》复印件外,不再附送其他资料。
  四、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库部门必须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重庆业管理部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渝财预[2004]15号)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出口货物的退付、调库手续并加强对账工作,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就出口退税计划执行的有关情况加强与当地财政、国库的工作联系和衔接,避免出现因财政资金问题而影响出口退税进度的情况。
  若出现用于出口退税的相关预算级次库款余额不足的情况,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应在当期库款余额额度内,确定本批次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及税额,并在“审批明细表”备注栏予以注明,国库部门凭以办理退库。同时,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五、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负责与当地金库的出口退(免)税数据对账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出口退(免)税会统数据。
  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应在月度终了后3日内,与当地金库核对出口退(免)税办理情况,并将已核对无误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一联、“免抵调库通知单”(复印件)送交本局主管退税部门。
  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部门应对计会部门返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免抵调库通知单”进行销号,并根据确认的出口退(免)税数据填报《重庆市出口退(免)税情况统计月报表》(见附件8),于每月6日前上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对上月领取的《退税通知》和《免抵退通知》上所列的出口退(免)税额未全部办理完毕的,相关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家税务局说明原因。
  主管退税部门在次月领取《退税通知》和《免抵退通知》或申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资料时,将销号后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一联和“免抵调库通知单”
  (复印件)返主管退税机关归档留存。
  六、万州、涪陵、黔江区所属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并直接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明细表》(代《退税通知》),交本局计会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送当地国库办理出口货物退税退付手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退付或调库手续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库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出口退(免)税的相关管理工作。
  凡出现需要上经研究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局和上级国库报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四、五款、第六条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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