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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8]17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
实施时间: 2008-7-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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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是我省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0日起,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及发生保险理赔(给付)时统一使用《保险专业用发票》(微机版)、《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
  二、《保险专业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适用于该公司发生保险理赔支付赔款或给付款时使用。
  三、《保险专业用发票》和《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临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使用的《保险专业用发票》和《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38XX。
  五、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软件应满足《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
  六、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略)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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