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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2]14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21
实施时间: 2002-3-2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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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监督制约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
  第三条 各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对“两权”的监督制约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两权”监督制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
  (二)事前为主,全程监督,突出重点;
  (三)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四)简明规范,便于操作;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六)依法监督。
  第二章 对税款征收的监督制约
  第五条 税款征收监督环节主要包括:
  (一)申报受理;
  (二)对逾期申报业户的管理;
  (三)税款报解,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减、免、抵、退库税款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税款征收环节监督制约主要措施:
  (一)严把受理纳税申报关,实行受理、审核、征收分离制度。
  (二)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擅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规定。
  (三)对未依法办理缓交手续的逾期缴纳税款必须依法加收滞纳金,任何人不得随意不征。
  (四)征收单位当日收取的税款,必须在当日解缴入库;特殊情况,务必在次日上午办理入库。当地没有银行国库经收处的边远山区,对自收税款和代征代扣代收的税款,要严格按照“限期限额”办理票款结报和税款缴库手续。
  (五)各征收单位计会人员应对当日结报的票款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备查,单位负责人每月对本单位的票款结报情况检查一次,确保帐实相符,并签字负责。
  (六)计会部门每月应与国库对帐一次。
  (七)计会部门每月上旬应对上月征收单位上解、入库的税款报解情况复审一次。
  (八)上级单位每年应对下级单位的税收会计帐簿、原始凭证、税收票款报解、税款提退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全年抽查面原则上不得少于30%。
  (九)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减、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报告备案。
  (十)计会部门应于每季终后组织人员对所属征收单位税收票证的领用和保管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税款征收、加收滞纳金的;
  (二)对纳税人逾期申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积压、挪用、贪污税款的;
  (四)设置税款过渡户、延压税款、混预算级次入库的;
  (五)税收会计帐簿登记不真实,隐匿、编造会计资料、会计报表的。
  第三章 对税收管理的监督制约
  第八条 税收管理监督环节主要包括:
  (一)税务登记和户籍管理;
  (二)发票和税收票证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应纳税额的核定;
  (五)对欠税的分户管理;
  (六)停歇业户管理。
  第九条 税收管理环节监督制约主要措施: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分户进行登记,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网络管理,各征收单位要不定期地对管户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做好检查纪录,做到实际经营业户与登记的业户相符,杜绝漏管漏征户。
  (二)严格执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等各项规定。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基层分局(所)票证抽查,全年抽查面不少于30%。
  (三)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帐证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其他纳税人的税额进行核定,并办理有关税收文书,对核定情况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公开。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减、免、抵、缓税等相关业务的审批手续。
  (五)对减免税或歇业的业户,到期后应按规定征收管理。
  (六)对欠税业户必须做到事实清楚,文书规范,手续完备。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核定应纳税额有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税收票款被盗、丢失以及积压、贪污、挪用税款案件,不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上报的。
  (三)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减、免、缓税的;
  (四)擅自多征、少征、提前征税、延缓征税、摊派税款的;
  (五)违反税务登记证的领取、发放、变更和注销规定行为的;
  (六)超越权限擅自办理涉税业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七)违反规定滥售、滥用、查验发票的;造成发票被盗或被坏人利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对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对税务稽查的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监督制约环节主要包括:
  (一)选案;
  (二)检查;
  (三)审理;
  (四)执行;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环节监督制约主要措施:
  (一)严格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工作运行机制,统一工作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二)全面执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试行)》制度,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告知制度,明确税务稽查人员依法具有的职责权限以及被稽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相互监督。
  (四)建立科学的选案检查工作制度,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选案台帐、举报台帐,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案不选、人情选案、徇私舞弊、自行消化案件等行为。
  (五)推行稽查工作底稿制、主查员负责制、稽查质量量化考核制,避免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应罚不罚。重责轻罚、以补代罚等问题的发生。
  (六)税务稽查案件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和大案复审合议制度,重大案件必须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七)县(市)地方税务局每季度、地区地方税务局每半年对税务稽查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执行台帐和有关执行文书及其凭证。
  (八)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征管等部门配合,实行稽查案件复查制度,每年案件复查面不低于10%。
  (九)实行稽查廉政建设意见反馈卡制度,自觉接受被稽查单位的监督。
  (十)实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备案制度,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后,必须向上一级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重大税收违法问题隐瞒不报,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与被稽查人串通勾结,或者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故意泄露案情、国家秘密和被查人的商业秘密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错案或者给被稽查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六)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对税收处罚的监督制约
  第十四条 税收处罚监督环节主要包括:
  (一)处罚主体;
  (二)处罚事实;
  (三)处罚依据;
  (四)处罚程序;
  (五)处罚定性裁量;
  (六)处罚执行。
  第十五条 税收处罚环节监督制约主要措施:
  (一)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界定税收处罚主体,严禁越权处罚。
  (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查清违法事实,并取得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
  (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处罚案件,应由各级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各征收分局(所)依法作出的处罚,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给予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其他行政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六)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来行使税收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同性质、类似情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避免应罚不罚,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七)建立处罚工作底稿制度。对税收行政处罚案件,税收执法人员应将违法事实、情节、性质、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详细记录,由本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后订卷归档。
  (八)实行回避制度。税务机关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或者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发现承办具体案件的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要求案件审理人员或者承办人员回避。
  (九)地市地方税务局除严格按上级部署开展年度执法检查(监察)外,每年对税务处罚重点案件的抽查面不得低于10%。
  (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执行。执法人员应对已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跟踪落实,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作出执行处罚的地方税务机关。
  (十一)对涉嫌犯罪的涉税案件,应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随意界定处罚主体并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二)未按规定引用处罚依据的;
  (三)未按程序进行处罚的;
  (四)行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
  (五)未实行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六)对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涉税案件未移送的;
  (七)有其他不规范的处罚行为的。
  第六章 对人事管理的监督制约
  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监督环节主要包括:
  (一)编制管理;
  (二)人员录用;
  (三)选拔任用;
  (四)考察考核;
  (五)人员调配;
  (六)职称评定;
  (七)工资调整;
  (八)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环节监督制约主要措施:
  (一)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行政和事业编制统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无权自定编制,不得超职数配备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二)系统内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考或招聘的形式进行;新录用人员要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凡未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未经廉政鉴定,或在民主测评中群众认可程度低的干部,不得提交党组研究。
  (四)实行领导干部推荐、考核、任用工作责任制,落实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
  (五)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提拔干部作出廉政鉴定。
  (六)凡提升职务,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群众反映的公示对象的问题,党组和人事、监察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七)公开人员录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的政策规定和要求,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群众监督,增加人事管理工作各环节的透明度。
  (八)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好干部档案。档案管理人员的个人档案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九条 违反党和国家人事干部制度,失职失察、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财物管理监督环节主要包括:
  (一)经费收入;
  (二)经费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
  (四)建设单位要本着“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签订基建合同。
  (五)严格按图纸和建设管理部门制定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坚持按合同办事。
  (六)由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基建材料,要按照公开、透明、竞价、择优的原则和区局关于大宗物品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基建物资。应首先对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性能、产地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参照建筑材料信息价格确定采购计划并报基建负责人审核,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由采购人员购买。
  (七)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施工图以外实际发生的项目。大额签证需由设计单位出设计更改图或补充设计图后,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八)建设单位要成立基建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应聘请监理部门对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拟聘请的监理单位,要对其资质、信誉等进行考察审核,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九)项目完工后,必须聘请有资格的质检部门进行验收,同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计。造价超50万元的工程要经地、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造价超100万元的工程要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财物管理环节监督制约主要措施:
  (一)对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外)收入来源,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帐户,设立“小金库”。
  (二)除人员经费支出外的各项支出,严格实行审批报告制度,各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可操作性的制度并严格执行;涉及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等大额支出,必须经本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
  (三)要建立大宗物品采购小组,按照区局有关大宗物品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大宗物品,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四)有条件的直属单位和基层分局(所)一律实行报帐制,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不金库”或公款私存。
  (五)坚持内部审计制度,地、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对县(市)地方税务局抽审面不低于30%。内部审计由计会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干部离任审计由经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事、计会等部门配合进行。
  (六)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固定资产帐簿,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帐帐、帐实相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七)凡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税控设备、交通工具、大宗办公物品采购必须公开招标、竞价购买,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八)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定人、定物、定位的办法,进行资产管理。实行物资的购、领、存结报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卡、签、帐制度。
  (九)建立“物资采购信息反馈卡”制度,对每次物资购置的申请人、审批人、购置人、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数量和金额等情况,认真做好登记,装订成册,以务查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对基建管理的监督制约
  第二十三条 基建管理应严格执行《广西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建管理监督环节主要包括:
  (一)工程立项;
  (二)招标投标;
  (三)合同签定;
  (四)材料采购;
  (五)工程监理;
  (六)工程预决算。
  第二十四条 基建管理环节监督制约主要措施:
  (一)对所有基建立项,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局审批。
  (二)对新建、改建、装修等基建项目,要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项目预算,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凡按规定需进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应向社会公开招标,依法组织实施。对按规定不需进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拟承建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水平等进行严格考察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承建单位。
  (四)建设单位要本着“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签订基建合同。
  (五)严格按图纸和建设管理部门制定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坚持按合同办事。
  (六)由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基建材料,要按照公开、透明、竞价、择优的原则和区局关于大宗物品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基建物资。应首先对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性能、产地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参照建筑材料信息价格确定采购计划并报基建负责人审核,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由采购人员购买。
  (七)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施工图以外实际发生的项目。大额签证需由设计单位出设计更改图或补充设计图后,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八)建设单位要成立基建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应聘请监理部门对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拟聘请的监理单位,要对其资质、信誉等进行考察审核,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九)项目完工后,必须聘请有资格的质检部门进行验收,同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计。造价超50万元的工程要经地、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造价超100万元的工程要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关系工程”、“豆腐渣工程”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两权”的监督制约
  第二十六条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两权”的监督制约是“两权”监督制约的核心,监督制约的主要方面包括:
  (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执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决议、决定情况;
  (五)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两权”监督制约主要措施: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专题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报告本人履行“两权”的情况;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下一级主要负责人履行“两权’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建立健全上级党组、纪检组与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廉政谈话制度,谈话相关资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下级主要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纪检组和本级党组成员、纪检组的监督。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人员接收、调整、提拔任用、基建工程、大额经费开支等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对本单位、本部门和个人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报告,并接受监督。
  (六)主要负责人参加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党员教育等活动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把“两权”监督制约工作作为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两权”监督制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成立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人事、征管、法规、稽查等部门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两权”监督制约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两权”监督制约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两权”监督制约中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两权”监督制约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
  (三)指导本部门开展“两权”监督制约工作;
  (四)定期向上级局报告工作;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实行“一岗两责”,将“两权”监督制约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创优重要依据,并与奖惩挂钩。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问题的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措施,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不留死角。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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