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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9]205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25
实施时间: 2009-8-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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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月19日召开的“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复核工作的通知》(企便函〔2009〕27号)精神,结合前一阶段工作督导的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注重落实。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对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复核工作时间从8月19日开始,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的联合工作复核组具体抓,抽调相关业务处室业务技能高,且有行业管理经验和税务检查经验的业务骨干人员,由各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切实有效督导措施,充实人员,集中时间,帮助企业做好税收自查复核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总局部署的工作任务,切实提高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的工作质量。
  二、分级复核督导,及时跟踪。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复核工作的通知》(企便函〔2009〕27号)。各设区市局要组织好辖区内总局指定企业的复核督导工作。并要求及时在省局主页大企业处《工作动态》栏目反映各地复核督导情况,做到复核督导工作信息及时、全面、完整。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8月19日-9月15日为第一阶段复核督导时间。9月16日-9月20日为第二阶段的复核督导整理和上报工作总结。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把分地区及分集团的成员企业全部落实清楚,并把每一户企业税收自查复核的督导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进度表。对企业的复核督导内容、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复核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对照自查软件对不同企业行业税收自查要点的不同要求,有重点地进行复核督导。特别是对有如下情况的企业要作为重点复核督导:
  (一)对税收自查不重视,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对行业共性问题没有进行自查或纠正的;
  (二)税收自查中,对违反税收规定,或对税收规定有不同理解应作纳税调整,有税收遗留问题等情况不作反映的;
  (三)跟同等规模、业务类型相同或类似的企业相比,自查补税金额小或者没有补税的,补税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四)补税金额占已缴纳税款的比例偏小的;
  (五)填报自查软件不认真,提交附件的数量和质量较差的;
  (六)根据当地征管历史情况分析,其他需要重点复核的企业。
  对以上自查不好的企业,要约谈、分析原因,限期改正,责令补课。要告知企业,对通过复核督导仍然自查不到位的,总局将列为下一阶段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加强前期自查税款核实,督促企业对已确认税款及时组织就地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总结提升,完善管理。各设区市局要认真总结复核督导工作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完善管理措施。复核结束后,要及时上报如下材料:
  1.各地税务机关要收集复核督导情况,认真总结复核督导工作,写出复核督导总结,并报省局。
  2.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完成自查补税工作,填报总局下发的自查补税入库情况统计表,并报省局。
  3.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重点复核和辅导自查的情况,将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建议名单报送省局大企业处,对于重点复核阶段自查工作极不认真、自查效果差、不按税务机关要求开展复核的企业,可以直接列入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
  上述材料于9月20日前以书面、电子(电子报送地址:省局FTP\大企业处\上传区\大企业复核督导材料)的形式上报省局大企业处。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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