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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0]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5
实施时间: 2010-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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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提高汇缴质效,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培训,切实提高政策执行力
  2009年度新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全面出台,涉及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资产处理、税收优惠、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不但配套政策多,而且内容复杂,需要下大力气学习研究。为此,各单位要强化对内对外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对内采取汇缴会、讨论会、税收大讲堂、课件、视频等方式开展新出台政策的全面培训,尤其是对工作在汇缴第一线的业务骨干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对外要采取多种形式,分门别类,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宗旨,有针对性的提供服务,增强纳税人自行申报能力,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二、全面准确填报年度报表,提高汇缴数据质量
  2008年度汇缴报表的填报存在项目不全、数据不准等问题,尤其是对纳税调整表(附表三)的理解有偏差,导致没有发生调整的项目,即便会计数据也没有填报,影响了后续的工作。2009年度汇缴要填报所有已经发生的业务数据,对于纳税调整表(附表三),只要发生了相关业务,即使没有发生调整也要填报会计数据,发现填报不全的,各单位必须要求纳税人补正,以全面反映其经营状况及成果。
  三、加强对特殊企业的审核,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创投企业、动漫企业、非营利组织等需要具备特定资格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要在汇缴申报时加大审核力度,对照相关条件严格审核其汇缴年度是否能够享受优惠。如汇缴年度没有达到规定的条件,应取消其当年的税收优惠,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落实。
  四、区分两类投资收益,落实相应税收政策
  针对新税法实施以来免税投资收益调减数额较大的问题,各单位要在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中高度关注企业投资收益的来源及渠道,严格区分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以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持有收益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转让收益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摸清境外投资分布,加强境外所得的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与外管局、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的联系,取得辖区内纳税人境外投资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境外投资国别、投资数额、利润分回等情况并进行登记,与汇缴申报表对比分析,查实境外所得是否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是否正确。对隐瞒境外所得不进行申报缴税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深化社会化管理力度,进一步推行双层审核
  近几年的汇缴工作中,我们要求纳税人年度申报时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在税企双方搭建了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将审核关口前移,对于提高汇缴质量和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对此,各单位要继续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缴申报中要求纳税人(青地税函【2009】5号文21条规定的特殊纳税人除外)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的审核力度,保证鉴证报告质量。对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再接受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七、加大评估检查力度,强化后续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依托信息化,人机结合,指标分析,数据比对,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先评后查”的原则,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优惠期满后由盈转亏、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纳税调减金额大、隐瞒境外所得、纳税风险较高等纳税人深化汇缴评估检查,深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保护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准确。
  评估检查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10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评估检查总结、报表及典型案例,市局将通报评估检查情况并择优推广。
  八、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汇缴报告和有关报表
  2009年度汇缴申报期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在所得税政策贯彻和征管执行中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并于7月5日前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缴报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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