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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7]8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0
实施时间: 2007-5-1
失效时间: 2014-3-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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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审批程序,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略):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不予批准通知书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核和上报、审批程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机关。
  第三条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相关资料。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当期指申请缴纳税款所属期起至申请之日),其中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等)。
  第六条 “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当期计提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前一周内的所有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
  (四)当期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前一周内的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反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的账页复印件。
  (六)上期已付社会保险费收据复印件或劳动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证明。
  (七)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资金支出预算说明。
  (八)因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九)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具体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
  (二)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属期是否正确。
  (三)申请资料的时间口径是否一致。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准确。
  1.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与银行存款明细账余额是否一致。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库存现金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余额的合计数与资产负债表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否一致。
  (五)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减去当期计提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资金支出预算后是否不足以缴纳应缴税金。
  (六)其他需要全面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报批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法定纳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与其他规定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岗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纳税人打印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初审合格后,有关资料由区国税局上报市、地国税局(征管科、处),县(市)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并抄报市、地国税局(征管科、处)。
  (三)市、地国税局收到所属区国税局报送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审核无误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批程序实行网上传送和纸质报批同时运行。
  第十一条 已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执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以网上批复为准,在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自逾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对于已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由主管国税机关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告知纳税人;对于未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应打印《不予批准通知书》及时送达告知纳税人,并催缴和组织税款及时入库。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对纳税人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及时进行催缴入库。对于逾期未缴的应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即将到期的延期税款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形成欠税。税收管理员负责对延期税款跟踪管理的具体事项。对于逾期未缴纳延期税款的,应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逐级向省国税局报送延期税款缴纳情况。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上报纳税人到期的延期税款缴纳情况。区国税局上报市、地国税局(征管科、处),县(市)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并抄报市地国税局(征管科、处)。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延期缴纳税款报送及管理工作,并将延期缴纳税款上报和批准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计统部门,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的档案管理工作,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3-12
实施时间: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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