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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9]10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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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和闽财税[2009]26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福建省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福建省儿童基金会
  3、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5、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7、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8、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10、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1、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
  12、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13、福建福光基金会
  14、福建省宏利基金会
  15、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福建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17、尚德教育基金会
  18、石狮蔡友玉教育基金会
  19、厦门眼科中心光明基金会
  20、福建石竹慈善基金会
  21、庄希泉基金会
  22、晋江市青阳教育基金会
  23、福建陈燕平慈善基金会
  24、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
  25、福建省兴业慈善基金会
  26、福建省慈善总会
  27、福州市鼓楼区慈善总会
  28、周宁县慈善总会
  29、泉州市慈善总会
  30、泉州市洛江区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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