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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农[2008]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2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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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民政局: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作了多次调整,财政部也多次调整了国债发行利率。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保护参保农民利益,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进行调整,由年复利2.5%调整为4.14%,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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