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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0]2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7-1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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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物委)、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经调查研究,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需要委托外单位帮助评审的评审费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收费标准:
  1、每次评审人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每人收费标准分别不超过600元、500元、300元。
  2、每次评审人数在21-60人之间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每人收费标准分别不超过500元、400元、200元。
  3、每次评审人数超过60人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每人收费标准分别不超过300元、200元、100元。
  4、评审对象需进行论文鉴定(指按人事部门规定需送评审组织以外专家鉴定)的,可加收论文鉴定费每篇10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且已含按评审权限,送相应职改部门资格预审费用(5元/人),各级职改部门不得再向被评审人员收取其他评审费用。各专业技术系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系列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具体承办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为收费执收单位。收费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和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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