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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4]15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4
实施时间: 2004-6-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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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印发《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意见》,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州、市、县、分局要在今年7月1日前,将税务行政许可内容按要求进行公示。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意见
  一、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税机关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经国务院确认,国税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有: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三、许可项目“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一项中,其范围包括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的许可审批。
  四、根据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许可行为,无申请就无审批,因此,对于已经实行定期定额征管的个体户以及今后新办的企业和个体户,只要他不申请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国税机关就没有必要对所有双定户都按行政许可法去审批一次。
  五、公示机关。税务行政许可按照谁实施,谁公示的原则办理,即省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县(市、区)国税局和税务分局,各自按照本级实施的许可项目进行公示。
  六、公示的基本内容。下列涉及税务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在办税服务厅“税务公告栏”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凡没有公示的内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条件;
  (四)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五)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程序;
  (六)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
  (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公示的形式。由于时间较紧,7月1日前,各实施单位要将本实施意见要求公示的内容,下载打印后在办税服务厅“税务公告栏”或其他办公场所进行张贴公示;今后,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多媒体触摸屏或制作统一的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公示。
  八、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公示内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受理依据:法律。《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受理单位:普通发票由省级税务局受理。
  受理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需要;
  2.企业管理规范;
  3.有专门生产车间、专用仓库、专人负责管理。
  数量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省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省国税机关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省国税机关作出决定――下达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期限:除当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省国税局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需提供材料目录:
  1.向省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3.生产经营情况。
  (注:此项由省国税局公示,各地不需公示)。
  九、对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公示内容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受理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受理单位:各主管国税分局
  受理条件: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本主管国税分局管辖的纳税户;
  2.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拆本使用发票:本主管国税分局管辖的纳税户。
  使用计算机开票:
  1.本主管国税分局管辖的纳税户;
  2.财务制度健全;
  3.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4.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1.本主管国税分局管辖的纳税户;
  2.在本省范围内由于经济业务需要,须跨州、市区域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8号)规定办理。
  数量:不限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主管国税分局作出决定――下达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期限:除当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需提供材料目录: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3.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拆本使用发票:
  1.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使用计算机开票:
  1.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3.按照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4.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5.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操作人员的情况。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1.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8号)规定办理。
  十、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公示内容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受理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受理单位:主管国税分局
  受理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需申请领购发票。
  数量:不限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主管国税分局作出决定――颁发发票领购簿
  办理期限:除当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需提供材料目录:
  1.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4.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5.其他有关证明。
  十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公示内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受理依据: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受理单位:使用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其他由县(区、市)税务机关批准。
  受理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包括:
  1.千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
  2.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
  3.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
  4.万元版(或万元版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或十万元以下)。
  数量:不限
  办理程序: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千万元的,由纳税人将申请材料报主管国税分局——主管国税分局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主管国税分局审核提出意见上报——县级国税税务局审核上报—地、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上报―省局作出决定―下达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由纳税人将申请材料报主管国税分局——主管国税分局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主管国税分局审核提出意见上报——县级国税税务局审核上报——地、州、市局作出决定—下达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或十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将申请材料报主管国税分局——主管国税分局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主管国税分局审核提出意见上报——县局作出决定―下达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期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国税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国税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除当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需提供材料目录: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防伪税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企业填写部分)
  十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公示内容。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受理依据: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受理单位: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2.请人记账确有实际困难的;
  3.月应税劳务收入15000元以下或者月生产经营收入30000元以下。
  数量:不限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县级国税机关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县级国税机关作出决定――下达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期限:除当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需提供材料目录:
  1.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3.生产经营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调整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公示内容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十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地要将全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都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的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并在该窗口醒目位置标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字样。
  十五、统一受理的内设机构或者固定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六、除当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七、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国税机关审查后上报上级国税机关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十八、国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决定。
  十九、各种许可文书的印制,由于税务许可文书的用量不大,就不再统一印制,由各实施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七种文书中下载后自行打印使用。
  二十、由于税务行政许可的量不大,就不再刻制“许可专用章”,受理和许可决定等均使用税务机关印章。
  二十一、抓好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非许可审批项目虽然不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但也要逐步规范,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
  二十二、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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