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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铁路运输延伸及代理服务代收运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2]8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7
实施时间: 2002-8-7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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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杭州铁路分局反映,该分局所属的多种经营、集体经济企业因从事铁路运输延伸及代理服务,代有关部门向客户收取铁路、公路运费后将运输票据交给客户,并向客户开具不包含铁路、公路运费金额的发票,要求明确其代收的铁路、公路运费是否并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经省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杭州铁路分局所属的多种经营、集体经济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延伸及代理服务代有关部门收取的铁路、公路运输费用,不计征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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