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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档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4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5
实施时间: 2002-2-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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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变目前对高收入者基本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精神,现对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档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档的对象
  (一)投资者。指对各类公司;企业长期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投资者。建档投资额度暂定为:市辖区20万元,市辖县(自治县、市)10万元。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各类工程承包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四)演员、时装模特、职业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医、名教师、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以及在当地有较高收入的有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员。
  (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应税收入的境外人员。
  (六)年收入6万元以上的个人。
  (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确定的其他个人。
  二、建档的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姓名、国籍、纳税人住址、身份证号码、外籍个人护照号码。
  (二)纳税人职业、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点、联系电话、邮编。
  (三)投资者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股权。
  (四)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记录,包括:
  1.纳税人每一次应纳税所得项目的名称、所得时间、所得事由、所得形式等情况。
  2.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情况、代扣代缴纳税情况、检查补税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它应该记录的情况。
  三、建档资料的来源
  (一)各类公司、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求或纳税人自行提供的资料。
  (三)税务机关日常征管、检查工作中对相关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记录。
  (四)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街道居委会、社区办事处等单位定期联系、收集的情况。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其它渠道。
  四、建档的用途
  (一)根据征管档案记录,实行对高收人者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二)根据征管档案记录,为税收检查提供依据。
  (三)根据征管档案记录,对年收入达到6万元的高收入者,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其日常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年末主管税务机关寄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结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五、建档的管理要求
  (一)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档案要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对内授予使用权限,按规定程序查阅,对外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对外人泄露纳税人个人收入情况。
  (二)充分发挥微机的作用,利用微机进行征管档案的录入、分析、保存和上报。
  (三)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档案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应注意同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特别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掌握高收入者收入真实情况。
  (四)市局负责开发统一的计算机征管档案管理软件,逐步规范全市征管档案的管理。
  各地地方税务局接此通知后,请结合当地高收入者的实际情况,可先选择部分建档对象开展建档工作试点,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市局报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三款“根据征管档案记录,对年收入达到6万元的高收入者,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其日常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年末主管税务机关寄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结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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