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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12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5
实施时间: 2004-7-1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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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保证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顺利贯彻实施,现提出我市国税系统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机关本着“谁实施、谁受理”的规定和总局《通知》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明确如下: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市核的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四)对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实施机关分别为:
  1.使用百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机关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使用十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要求,设立一个固定窗口,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咨询以及对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与送达。具体明确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的,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大楼一楼设立固定窗口及“行政许可专岗”;实施机关在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的,在本级办税服务厅设立固定窗口及“行政许可专岗”;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行政许可专岗”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为对上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内容、机关、程序、时限等,提高业务素质,使之具备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革事技能,避免在工作中出现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公示(一)公示的具体内容见附件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二)公示的要求
  1.市局将在对外互联网站及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将《重庆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公示》进行公示,并制作电子触摸屏在市局办公楼一楼大厅向纳税人进行公示。
  2.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公示的内容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等办公场所采取制作电子触摸屏、纸质材料上墙张贴等方式向纳税人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还应采取在网上公示以及印制成册、制作“税务行政许可”指南等方式进行宣传、查询,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
  三、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所需表格、文本、资料等不得收费。
  (二)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预算。
  四、送达
  (一)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二)税务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的文书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章“文书送达”的规定执行。
  五、税务行政许可用章税务行政许可用章统一为实施机关行政印章.
  《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好《行政许可法》同时也是税务系统全面贯彻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要增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责任感,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对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市局反馈,以确保《行政许可法》能够正确,有效的实施。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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