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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2]4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30
实施时间: 2002-1-3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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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呆账税金的清理和滞纳金核算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新的《征管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对呆账税金的清理和滞纳金核算是加强对欠缴税金的监控和有效清缴、强化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决不能掉以轻心。自2000年以来,总局先后三次下文布置对欠缴税金、呆账税金进行清理核实,区局也要求各地认真进行清理核实。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欠税反映核算不真实,欠税的分类确认不准确等问题。对此,各级国税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对欠缴税金的清理核实工作。通过清理,做到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特别是呆账税金的分类构成情况,严格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地、市成立呆账税金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局领导负责,清理小组成员主要由征管、流转税、所得税、稽查、涉外、计会等部门组成,具体清理核实工作由主管日常申报征收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核算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彻底完成。
  二、呆账税金清理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这次新修订的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实施,对一些单位存在的不按应缴数申报而按入库数申报、申报不核算、核算不上报等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纠正。
  2.对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中查出的出口骗税,应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尽快将税款追缴入库。对无法入库形成的呆账税金和滞纳金,要做好分类确认、监控、核算工作,不要遗漏。
  3.计会部门必须按照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会计账册。不得随意地增加或减少,不得错用或相互混淆,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欠缴税金的发生情况。
  4.各地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2002年4月份编报3月份“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和相关报表时,须按清理调账后的实有呆账税金数编报。从2002年4月份开始,各单位的待处理呆账税金总数除发生清缴和按规定核销情形外,严禁变动。
  三、这次呆账税金清理核实工作要在3月底结束,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区局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如果清理不彻底或结转不及时,今后还发现有2001年以前欠税,一律当新欠处理,并按“隐瞒欠税”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请各地、市国税局于2002年1月底前把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报自治区国税局,4月10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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