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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5]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9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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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5年7月1日起,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尿素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于6月底前对尿素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情况、增值税应交税金和增值税留抵税金进行清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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