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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1]15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3
实施时间: 2001-4-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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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73号)转发给你们,并附《2000年度广西邮政企业收支差额分配表》,请依照执行。如地、市级邮政局再将“收支差额”分配到各县(市)邮政局需报经当地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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