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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9]6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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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厦地税发〔2003〕129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14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2009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如在规定时间难以完成的,可适当延长,但须向市局报告。
  二、年审对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三、年审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四、年审的程序、报送资料及结果处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网上下载《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或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已报送过除外)、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11月2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科、所,下同)或办税服务厅。
  (二)主管地税分局或办税服务厅接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初审,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并退回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或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审核发现资料不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办税服务厅受理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给主管地税分局。
  (三)主管地税分局须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年审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基层局税政科。
  (四)各基层局税政科收到地税分局报送的《年审表》及附送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为批量报送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审核合格的,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之后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分别传递给主管地税分局。
  经审核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通知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各基层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在《年审表》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同时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税分局。
  (五)主管地税分局收到批复的《年审表》及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五、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层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按地税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经基层局确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七、《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的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经基层局确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八、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九、年审合格标识由市局统一制作,各基层局可到税政一处领取。《年审表》由信息技术分局挂我局网站,供纳税人下载。
  十、各基层局要认真组织开展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工作,根据所辖运输业户的实际情况,组织征管(稽查)人员深入企业审查核实开票和账证核算管理等有关情况,依照有关条件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予以限期整改或取消自开票资格。各基层局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市局报送年审工作总结和年审合格、年审不合格以及正在整改的户数。
  附件:
  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3.《税务文书领取单》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责令整改通知》
  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通知》
  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责令申报、补报年审资料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3日印发
相关附件:
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doc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知》.doc    
3.《税务文书领取单》.doc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责令整改通知》.doc    
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通知》.doc    
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责令申报、补报年审资料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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